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专门负责处理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因学校对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申诉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保障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宗旨,对学生申诉的学校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复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申诉委主任由学校监察处处长担任,委员组成原则上应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另外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到委员总人数的1/5以上。具体人数及来源根据学生申诉的具体情况决定,同时根据申诉事由,应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直接参与处理学生申诉事由的人员不得为申诉委委员。
第五条申诉人在申诉委开会前,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申请批准与否,由申诉委主任决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诉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
第六条申诉委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机构,专门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整理相关材料,召集申诉委会议。秘书处不参加复查处理决定的审议。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
第三章 申诉程序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带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诉委秘书处收到学生书面申诉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回复;确认受理后3日内,申诉委秘书处搜集、整理申诉复查所需相关材料,确定申诉委组成人员并召集会议。
第九条申诉委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委应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意见,做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申诉委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复查决定书应包括申诉人申诉理由、认定的事实、复查决定及作出复查决定的理由等内容;对不予受理的申诉亦应载明理由,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申诉委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出具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对于作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的学生的申诉,申诉人的学籍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暂时保留。
第十五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但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误,经申诉委审核后,可视为延期申诉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在申诉过程中,申诉人如就申诉事由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申诉应即中止,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申诉期截止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05〕8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