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青岛校区大学生保险简介

发布时间:2019-07-02浏览次数:99

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适应我国医疗制度的完善发展,确保在校学生患病医疗有保证、意外风险有补偿,安心完成学业,本学年度我校为在青岛校区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统招研究生续投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自 200574 200673止(无免责期),为新生所投保险期限自 95起至 200694(无免责期)。
一、保险简介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是由学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组成,所谓学生平安保险就是学生伤亡险,即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死亡或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或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保险金;所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就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支付;所谓住院医疗保险即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患疾病住院所花费的医疗、医药费用,凡是符合保险索赔要求的,保险公司将按规定比例给付。各险种给付金额或比例如下: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乙方给付保险金30000元。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30000元。
3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公费医疗范围内,在保险金额(2000元)限额内,按实际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住院医疗给付标准执行(第4款)。
4
、被保险人住院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公费医疗范围内,在保险金额限额(60000元)内,按以下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0—10000
元部分按70%
10000—30000
元部分按85%
30000
元以上部分按95%
5
、校内医院、国家正规县级以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二、赔付手续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索赔和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门诊费用索赔应按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一般疾病必须在县级以上国家正规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索赔所需提供的材料为: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收据原件;住院病人明细结算清单;由学校或者学院出具学生身份证明材料。
意外伤害可就近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索赔所需提供的材料为: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门诊处方笺(带划价);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原件(住院者要出具住院病人明细结帐清单);发生意外事故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中毒事故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中毒事故证明材料等;由学校或者学院出具学生身份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与保险公司签署协议的有关协议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支出医疗费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请同学们注意:
学生健康护理,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等非医疗性行为;
学生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学生的故意杀害、伤害、故意犯罪或拒捕;
学生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学生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造成的意外;
学生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学生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学生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其它请参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团体人身保险条款》、《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等。
四、特别提醒
只有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才可要求赔付,疾病必须是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才可按相应比例赔付。
住院治疗期间请叮嘱医生尽量使用处方药(即保险公司可赔付的药类,医生均知)。
五、理赔办理
为方便学生保险理赔,学校成立了大学生保险服务中心,该中心挂靠在学生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我校学生的保险事宜。学生保险的受理和理赔采取定时定点服务方式,即每周三下午430-600(十一以后为400-530)在大学生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索赔所需材料,其它时间提供咨询服务,理赔期限一般为自接到齐全手续之日起,下周五下午赔付到位。

中国石油大学青岛校区大学生保险服务中心地点:基础实验楼A112-1
中国石油大学青岛校区大学生保险服务中心电话:0532-86981508
保险公司学生保险服务电话:0532-86873365 86879646(提供保险咨询)

统一咨询电话: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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